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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2013年度职称外语考试考点地址
    • 作者:   来源:   发布日期:2013-03-29 00:00:00 点击次数:104
    • 一、考点安排

      二、今年职称外语考试雷同试卷将取消成绩

      为切实做好今年我市职称外语考试工作,严厉打击高科技作弊和考场抄袭、相互抄袭等违纪违规现象,国家人事考试机构把“雷同试卷鉴定”列入考试后的必备程序,对所有考生的答题卡进行雷同试卷监测。凡试卷监测结果为雷同的人员,无论是否同考场、是否同考区等都将视为违纪违规,按照人社部第12号令有关规定,将被取消本次考试成绩。

      据悉,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《关于2012年度全国职称外语考试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在2012年度职称外语考试中我市共有56名考生因雷同试卷被取消考试成绩,52名考生因替考致使两年内被禁止参加所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。

      考 场 规 则

      一、应考人员在考前20分钟凭准考证、正式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,对号入座,入座后将准考证、正式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,以备核对。

      二、应考人员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。时间为2个半小时以内的考试,中途不得退场。

      三、应考人员只准带正式身份证、准考证、钢笔、圆珠笔、2B铅笔、橡皮及规定物品。不得携带传呼机(BP机)、手机、电子记事本、商务通、好易通、快易通、文曲星、名人等工具和书籍(另有规定者除外)、笔记本、纸张、报刊、涂改液等物品进入考场,带上述物品的应考人员,必须将其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点统一保管,考试结束后领回。开考后,不得互相借用文具和其它物品。

      四、开考后,应考人员应首先在试卷规定位置准确填写(涂)所在地区、单位、姓名、准考证号等,不得超过装订线,不得做任何标记,不得随意涂改姓名、准考证号。如姓名、准考证号写错确需涂改的,报请监考人员核准签名,否则试卷按零分处理。

      五、应考人员坐错考场或座号的,试卷按零分处理。

      六、应考人员一律用蓝、黑色字迹钢笔或圆珠笔一种工具答题,中途不得更换,更不得使用其它颜色的笔,否则试卷作废(需用铅笔画、涂的除外)。答案写在草稿纸上无效。

      七、考试时间不超过2个半小时的,应考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上厕所。

      八、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保持考场安静,不许说话、喧哗、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,严禁偷看或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。场内禁止吸烟。交卷后应立即退场至警戒线以外。

      九、应考人员应自觉服从管理,接受监考、巡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,不得无理取闹,不得辱骂威胁、报复监考、巡视和场外考试工作人员。

      十、考试结束铃响,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卷,并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,经监考人员允许后,方可离开考场。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。


     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

      人社部第12号令(摘要)


     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:

      (一)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;

      (二)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(填涂)本人信息的;

      (三)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,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;

      (四)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,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;

      (五)未用规定的纸、笔作答,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;

      (六)以旁窥、交头接耳、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;

      (七)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;

      (八)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,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;

      (九)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。

     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;其中第(三)至第(八)行为之一的,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:

      (一)抄袭、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;

      (二)互相传递试卷、答题纸、答题卡、草稿纸等的;

      (三)故意损坏试卷、答题纸、答题卡,或者将试卷、答题纸、答题卡带出考场的;

      (四)伪造、涂改证件、证明,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;

      (五)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;

      (六)本人离开考场后,在考试结束前,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;

      (七)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;

      (八)利用通讯工具、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、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;

      (九)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。

     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,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离开考场;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,视情节轻重,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;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      (一)故意扰乱考点、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;

      (二)拒绝、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;

      (三)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他人;

      (四)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。

     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,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,收回证书,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。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,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。

     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,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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